
攜手筑網.同防共治|我商會開展“全國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活動”之非法集資的法律責任
為認真貫徹落實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》,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,增強企業和公眾風險防范意識,提高風險識別能力,強化非法集資源頭治理。根據2019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和全國工商聯要求,我商會將在會員企業、行業企業中開展以“攜手筑網.同防共治”為主題的全國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活動。

以下是知識點
強烈要求閱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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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基本特征
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,向社會公眾(包括單位和個人)吸收資金的行為。
非法集資行為具備非法性、公開性、利誘性、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。
非法性: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勢吸收資金;
公開性:通過媒體、推介會、傳單、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;
利誘性:承諾在一定期限內,以貨幣、實物、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;
社會性: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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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
我國《刑法》中,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、行為方式、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,構成相應的罪名。其中最主要的是《刑法》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。
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】: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?【集資詐騙罪】:數額較大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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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
承諾高額回報:不法分子編造“天上掉餡餅”、“一夜成富翁”的神話,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。為了騙取更多人參與集資,非法集資人往往會在集資初期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,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,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。
編造虛假項目: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公司或企業,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、開展創業創新的幌子,編造虛假項目。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、考察等,騙取社會公眾的信任。
虛假宣傳造勢: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,聘請明星代言、名人站臺,在各大廣播電視、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,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、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、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,制作虛假聲勢。
利用親情誘騙: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,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,不惜利用親情、地緣關系,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,拉攏親朋、同學或鄰居加入,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,集資規模不斷擴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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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非法集資活動的“四部曲”
第一步:畫餅
非法集資人會編織一個或多個盡可能“高大上”的項目。以“新技術”、“新革命”、“新政策”、“區域鏈”、“虛擬貨幣”等為幌子,描繪一幅預期報酬豐厚的藍圖,把集資參與人的胃口“吊”起來,讓其產生“不容錯過”“機不可失”的錯覺。非法集資人一般會把“餅”畫大,盡可能吸引參與人眼球。
第二步:造勢
利用一切資源把聲勢做大。非法集資人通常會舉辦各種造勢活動,比如新聞發布會、產品推介會、現場觀摩會、體驗日活動、知識講座等;組織集體旅游、考察等,贈送米面油、話費等小禮品;大量展示各種或真或假的“技術認證”“獲獎證書”“政府批文”;公布一些領導視察影視資料,公司領導與政府官員、明星合影;故意把活動選在政府會議中心、禮堂進行,其場面之大、規格之高極具欺騙性。
第三步:吸金
想方設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錢。非法集資人通過返點、分紅,給參與人初嘗“甜頭”,使其相信把錢放在他那兒不僅有可觀的收入,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還安全,參與人不僅將自己的錢傾囊而出,還動員親友加入,集資金額越滾越大。
第四部:跑路
非法集資人往往會在“吸金”一段時間后跑路,或者因為原本就是“龐氏騙局”人去樓空,或者因為經營不善致使資金鏈斷裂。集資參與人遭受慘重經濟損失,甚至血本無歸。
未完,待續......
